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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答案

中国资产评估师考试网  添加时间:2007-6-13 9:31:27  阅读:阅读次数:次 打印
 

2005年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试题

***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共30题,每题l分。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l个最符合题意)

  1.C  2.A  3.A  4.A  5.C

  6.D  7.D  8.A  9.D  10.B

  11.D  12.A  13.C  14.D  15.A

  16.B  17.C  18.B  19.D  20.C

  21.D  22.D  23.D  24.D  25.D

  26.B  27.B  28.C  29.C  30.A

  二、多项选择题(共l0题,每题2分。每题的备选项中,有2个或2个以上符合题意,至少有1个错项。错选,本题不得分;少选,所选的每个选项得0.5分)

  31.CDE  32.BCD  33.ABC  34.CE  35.AC

  36.ACDE  37.ACDE  38.ABCD  39.BCDE  40.ABDE

  三、综合题(共4题,共50分。其中(一)题l8分,(二)题12分,(三)题l0分,(四)题10分。有计算的,要求列出算式、计算步骤。需按公式计算的,应列出公式)

  (一)

  1.甲公司7月17日发传真告知乙公司不能履行合同时,乙公司可以解除合同。因为合同法规定,合同履行期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2.按照法律规定,丁公司向乙公司支付定金的数额最高应该是5.8万元。《担保法》规定,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本案中,乙公司和丁公司签订彩电买卖合同的总价款为29万元。其20%是5.8万元。

  3.乙公司与张某之间的协议属于合同法上的居间合同。

  4.如果乙公司与丁公司对风险没有特别约定,彩电在运输过程中遭受毁损的风险由丁公司承担《公司法》规定,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案例中,乙公司与丁公司7是19日订立合同,双方没有就风险作特别约定时,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当日起由买受人丁公司承担。

  5.丁公司将已经租赁给他人的办公楼抵押给戊商业银行时,不需要取得承租人的同意,但是应当告知承租人。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6.丁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辛公司支付货款时,对于辛公司无偿赠送申公司设备的行为可以行使撤销权,行使权利的费用由辛公司承担。

  7.辛公司以董事长李某调离为由拒绝向丁公司承担责任的做法无法律依据。《合同法》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

  8.如果辛公司陈述的丁公司货物质量存在问题属实,可以要求丁公司采取修理、更换、重做、退货、减少价款等力式承担违约责任。

  (二)

  1.该太阳能集热器的专利申请权属于乔某和占某两人,因为由两人或者两人以上共同完成的发明创造为共同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共同发明人,而乔某和占某是该太阳能集热器的共同发明人,因此专利申请权归该二人享有。

  2.按照我国《专利法》的规定,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专利申请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3.由于王某的申请文件是邮寄的,所以应以其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即2001年8 月12日。

  4.该专利权应授予谭某,因为按照我国《专利法》的规定,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应授予最先申请的人,本案中谭某的申请日为2001年8月2日,而王某是在2001年8月12日才寄出申请文件,所以谭某申请在先,应获得该实用新型专利权。

  5.可以。因为我国《专利法》规定,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专利法》有关规定的,均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应当及时审查并做出决定,并通知请求人和专利权人。

  6.法院应判决S有限公司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即支持原告诉讼请求,包括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有关专利管理工作部门对S有限公司的行为可以给予行政处罚,可以责令其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万以下的罚款。

  (三)

  1.甲、乙、丙设立的发起人协议中,公司名称和部分出资方式不符合规定。《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字样;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20%;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作价总金额可以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20%,但不得超35%.本题中的发起人协议中,公司名称中没有标明“有限责任”字样;发起人丙的出资中非专利技术不属于高新技术成果,且出资额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为24%(72/300),超过了法定的限额。

  2.甲的观点不正确。因为《公司法》没有要求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公告。

  3.兆复公司成立的日期为1996年11月11日。根据《公司法》规定,营业执照的签发日,即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成立日。

  4.兆复公司董事会决定将公司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的行为违法。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将公司资金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l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兆复公司董事会决定公司解散的做法不合法。按照《公司法》规定,解散公司的决议必须由股东会作出。

  (四)

  1.A企业转让B公司的事项由A企业决定。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所出资企业决定其子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但是,因为该转让事项属于重要子公司的重大国有产权转让事项,依法应当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会签财政部门后批准。

  2.按照规定,拟购买B公司的5家企业一般应当具备两个条件:

  (1)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3.A企业和C企业签订产权转让协议时,应当协商B公司重组方案。因为A企业转让B公司之后,不再对B公司拥有控股地位,按照规定,在签订产权转让合同时,转让方A企业应当与受让方C企业协商提出企业重组方案。

  4.A企业与C企业约定5000万元转让价之后,不能立即交易。因为交易价格5000万元低于评估值6000万元的90%.按照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应当暂停交易,在获得相关产权转让批准机构同意后方可继续进行。

  5.A企业与C企业约定的一次性支付转让价款的方案符合法律规定。因为转让价款原则上应当一次性付清,对于付款期限。立法没有明确规定,可以由双方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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