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
★意思表示要件存在瑕疵
(一)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这类合同是指在订立时,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或一方当事人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的合同,是一种相对无效的合同。《合同法》对这一合同制度的规定,既体现了法律对公平交易的要求,又体现了意思自治原则。这类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1.可撤销合同的效力取决于撤销权人。对于可撤销的合同,撤销权人可以请求撤销该合同,也可以请求变更该合同,还可以既不请求撤销也不请求变更该合同。
2.可撤销的合同在未被撤销前有效。
3.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无效。经撤销权人提出申请,可撤销的合同一旦被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该合同的效力自成立时起灭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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