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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年经济法难疑点复习指导(72)

中国资产评估师考试网  添加时间:2008-12-3 15:28:38  阅读:阅读次数:

 ()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又称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合同成立后,如果后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有财产状况恶化等情况,先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确有财产恶化等情况的证据时,在后履行债务的一方未履行或未提供担保之前有权拒绝先为履行。《合同法》第六十八条明确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丧失商业信誉;

 

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不安抗辩权的行使程序上,先履行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即不安抗辩权人,了应负举证责任外,还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即将中止合同履行的情况及时通知对方,并有权要求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恢复履行能力。

 

行使不安抗辩权在法律上产生以下效力:

 

1.先履行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在后履行义务方未提供担保之前,可以中止履行合同;

 

2.在后履行义务方提供适当担保后,先履行合同义务方应当恢复合同履行;

 

3.如后履行义务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不提供适当担保的,先履行义务方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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