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建筑工程评估复习指导:工程结算及竣工决算(4)

发表日期:2010-2-6  来源: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网

(四)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与调整

1.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

  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工程价款结算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

  (1)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限及抵扣方式;

  (2)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

  (3)工程施工中发生变更时,工程价款的调整方法、索赔方式、时限要求及金额支付方式;

  (4)发生工程价款纠纷的解决方法;

  (5)约定承担风险的范围及幅度以及超出约定范围和幅度的调整办法;

  (6)工程竣工价款的结算与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

  (7)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限;

  (8)安全措施和意外伤害保险费用;

  (9)工期及工期提前或延后的奖惩办法;

  (10)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相关的担保事项。发、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对于工程价款的约定,可选用下列一种约定方式:

  (1)固定总价。

  (2)固定单价。

  (3)可调价格。

2.工程合同价款的调整。

    《工程价款结算办法》规定:可调价格合同中的调整因素包括:

  (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2)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价格调整;

  (3)经批准的设计变更;

  (4)发包人更改经审定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修正错误除外)造成费用增加;

  (5)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发包人确认的调整金额将作为追加的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施工中发生的工程变更涉及工程价款调整的,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审核同意后调整合同价款。确认增(减)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注意变更合同价款的三种方法。

变更后合同价款的确定方法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计算、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参照此价格确定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价格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或发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对方确认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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