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存货盘存和清查
一、存货数量的确定方法
期初存货+本期增加购货=本期减少存货+期末存货
(一)实地盘存制
本期减少存货=期初存货+本期增加购货-期末存货
(二)永续盘存制
期末存货=期初存货+本期增加购货-本期减少存货
二、存货清查
(一)存货清查的方法和内容
(二)存货清查的核算
1.存货盘盈
2.存货盘亏和毁损
(1)由于自然灾害所造成的存货盘亏或毁损,在扣除残料价值和可以收回的赔偿后,净损失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
(2)由于其他原因造成的盘亏或毁损,在减去过失人或者保险公司等赔款和残料价值后,计入当期管理费用。
盘盈或盘亏的存货,如在期末结账前尚未经批准的,应在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时先按上述情况进行处理,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作出说明;如果其后批准处理的金额与已处理的金额不一致,应按其差额调整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年初数。
第四节 存货的期末计量
我国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会计期末,存货应当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
一、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的含义
二、可变现净值的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