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资产评估经济法考前必看 资产评估师的注册

发表日期:2010-4-29  来源: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网

二、注册资产评估师的注册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实行注册登记制度。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中评协”)负责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管理。中评协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地方协会”)对本地区注册资产评估师进行日常管理。

(一)注册条件

1.准予注册的条件。注册申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注册资产评估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成绩合格或者经依法认定;(2)年龄在65周岁以下;(3)专职在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资产评估业务;(4)初次申请注册之日前5年内在资产评估机构专职从事资产评估工作累计24个月以上,重新申请注册不受此限;(5)已接受中评协或地方协会组织的注册资产评估师岗前培训,并考核合格。

2.不予注册的情形。注册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2)因受刑事处罚,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3)被认定为终身禁入资产评估行业的;(4)因在财务、会计、审计、资产评估、企业管理或者其他经济管理工作中受行政处罚,自被行政处罚之日起不满2年的;(5)被吊销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的,自吊销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之日起不满3年的(不含受刑事处罚情形);(6)在申报注册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未被批准注册或被撤销注册的,自不予批准注册或撤销注册之日起不满3年的;(7)不履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章程》规定的义务的; (8)其他不予注册的情形。

(二)注册程序

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应当按下列程序办理:

1.注册申请人所在资产评估机构在规定的受理时间内,向所在地地方协会提交规定的申请材料。

2.地方协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对申请人提交复印件的相关材料应当核对原件,并在复印件上加盖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专用章。地方协会初步审查后认为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确定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形式的,应当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资产评估机构补充或者修改申请材料。

3.受理申请的地方协会应当自确定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意见、注册申请人的申请材料、《注册资产评估师申请注册汇总表》及相应的电子文档以申请注册的请示的形式报送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同时将注册申请人有关信息录入资产评估注册管理系统。

4.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将注册申请人有关信息在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网站上公示20日。公示期满后1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注册条件的注册申请人,批准注册,颁发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并予以公告;对不符合注册条件的注册申请人,不予注册,并书面通知地方协会。

5.地方协会应当按有关规定为批准注册的人员统一制作注册资产评估师印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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