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及个人: 根据国家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做好2006年度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06]37号)精神,为做好我市2006年度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时间及科目 9月8日 下午 2:00— 5:00 资产评估 9月9日 上午 9:00—11:30 经济法 下午 2:00— 4:30 财务会计 9月10日上午 9:00—11:30 机电设备评估基础 下午 2:00— 4:30 建筑工程评估基础 二、报考条件 (一)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 1、取得经济类、工程类大专学历,工作满5年,其中从事资产评估相关工作满3年。 2、取得经济类、工程类本科学历,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资产评估相关工作满1年。 3、取得经济类、工程类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1年。 4、取得经济类、工程类博士学位。 5、非经济类、工程类专业毕业,其相对应的从事资产评估相关工作年限延长2年。 6、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但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的经济、会计、审计专业初级资格考试,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并从事资产评估相关工作满5年。 (二)根据人事部《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规定,香港、澳门居民参加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应符合上述报名条件,并提交身份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专业学历或学位证书,以及相应专业机构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的证明。 (三)报名条件中有关学历、学位要求是指国家教育部承认的学历、学位;工作年限的要求是指报名人员取得学历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时间之和,其截止时间为2006年底。 三、免试科目条件及审批手续 (一)免试科目条件 从事资产评估相关工作满2年,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为经济类、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可免试1科相应考试科目。 1、评聘为高级工程师(含相应专业的副教授、副研究员等)职务的人员,可免试《建筑工程评估基础》或《机电设备评估基础》。 2、评聘为高级经济师(含相应专业的副教授、副研究员等)职务可免试《经济法》; 3、高级会计师、高级审计师(含相应专业的副教授、副研究员等)职务可免试《财务会计》。 四、资格审查 (一)报考人员的资格审查由市人事局职称管理部门负责。符合报名条件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考试报名表,并加盖单位公章。然后持报名表及学历证书、职称证书、身份证、工作年限证明和本人近期1寸照片一张,进行资格审查。 (二)往年考生报名参加2006年度的考试,不再进行资格审查,但需填写报名表并加盖单位公章。 |